1、区局受理范围:
1)大型餐馆;
2)全区机关单位食堂;
3)区属托幼机构、大、中、小学校和事业单位食堂;
4)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5)中央厨房;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2、分局受理范围:
1)中型餐馆;
2)小型餐馆;
3)饮品店;
4)糕点店;
5)小餐饮;
6)镇属托幼机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
7)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药店兼营等食品经营销售者;
8)含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销售者。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