査方式的局限性,充分考虑抽样风险, 在制定抽样方案时,应当对抽样风险进行测算。同时,也要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恰当 的披露。
另外,如果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 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2) 清查核实的手段。对建(构)筑物的清查核实,通常可以采用目测、询 问、借阅建(构)筑物使用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利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等,对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査。
评估实践中,一般通过目测现场了解建(构)筑物的外观、使用状态。通常在 现场勘查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很少使用专业的建(构)筑物鉴定,特别是对基础和 结构等。当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不能确定建(构)筑物状态时,应考虑进行建 (构)筑物的专业鉴定,但是该工作已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能力范畴,需要聘 请专业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技术鉴定。另外,许多建(构)筑物的鉴定需要国家有 关部门核发的特殊资格,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此条件,如必须进行某些特殊 鉴定,则要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
在建(构)筑物清查核实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利用专家及其工作成果, 如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也可以要 求相关当事人提供保证书或承诺函等。
司法实践领域中,关于涉讼标的财产(资产)的价值认定、资产损害赔偿价值 认定、刑事案件中影响量刑依据的涉案财物(资产)及损失判定,都需要由法院认 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专业价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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