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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资料之关于盗窃罪

更新时间:2020-11-29 16:09:03 浏览次数:101次
区域: 贵阳 > 贵阳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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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265条。根据法律规定来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取得型)是指故意非法地将他人私有财产据为已有。因此,盗窃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产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他人占有:1、包括合法占有和包括非法占有。合法占有不难理解,比如我们花2元钱,去商店购买一瓶矿泉水,这时我们对这瓶水的占有就是合法占有。即使他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也不允许我们将他人占有转为自己占有,也就是说刑法禁止黑吃黑的行为。比如甲将中公教育的一批办公材料“自己拿走”,藏匿在自己家中。乙发现后,又将这批办公材料“自己拿走”。问乙的行为怎么认定。答案显而易见是盗窃罪,虽然甲的占有不是合法的占有,但是乙将这批办公材料自己拿走,依然是盗窃的行为。2、包括现实占有和拟制占有。现实占有简单来讲,就是实际控制财物。比如我们拿在手中的手机。拟制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物品没有处于人的控制范围之内(物理上的控制范围),但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和习惯可以推知,该财物有人占有。比如中公教育的员工张某,根据公司安排,前往离家2000公里以外的河北授课。他将自己的自行车,停在自家楼下。虽然张某离家2000公里,失去了对该自行车的实际控制,但是该自行车我们依然可以推知还是张某的。

随着刑法理论的进步,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承认了公开盗窃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利用平和手段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比如甲入户盗窃乙(乙年事已高,身体多病),在甲翻找财物的时候,乙惊醒。但是乙呆在床上不敢下床,并哀求甲不要拿走财物。甲置之不理,继续翻找财物,并拿走。盗窃罪的平和手段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的重要区分点。即对人,又对物,是抢劫罪。只对物是抢夺罪。

破坏他人占有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建立自己的占有是盗窃罪的既遂问题。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

试题回顾:李某深夜下班途中,见马路边一男子醉酒倒地,神志模糊,随身携带的钱包洒落一旁,佯装熟人将男子扶至马路旁,将皮包取走(内有现金5000余元,若干),李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罪 D.抢劫罪

解析:A。盗窃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较为平和;抢夺罪强调取得财物的方式是对物,对人具有危险;罪强调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抢劫罪强调对人,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故本题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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