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姓名权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考点。姓名,是用以区别他人与自己,将自己予以个别化的语言性标表符号。下面我们将从姓名权的内容、侵犯姓名权的情形以及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三个方面来具体介绍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内容
首先,姓名权所保护的姓名不仅仅包括户籍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别名、笔名、艺名、字、号等,而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三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的立法解释,公民行使姓名决定权和姓名变更权有一定的限制,限制包括“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二、姓名权的侵权判断
何种情形构成对公民姓名的侵犯属于考试的重点,考生对这部分需要格外注意。大体来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行为。比如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指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比如,擅自把明星“张艺兴”的名字做为店名。
3、假冒。指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的行为。冒充“李小龙”的名字,借用李小龙的考试成绩上学,致使真正的李小龙名落孙山。这是考试尤其喜欢考查的一种情形。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名称权,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人格权。所以,姓名权与名称权大的不同在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而名称权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这一点要格外注意,自然人是不可能享有名称权的。
更多备考资料查询:http://www.z***/guizhou/
贵州事业单位备考指南姓名权
贵阳考研/公务员相关信息
7月24日
2022-04-19
2022-04-18
2021-09-29
2021-09-27
2021-09-13
2021-09-02
2021-08-30
2021-08-26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