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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易混淆知识点解析

更新时间:2019-01-23 10:17:34 浏览次数:238次
区域: 贵阳 > 云岩 > 中山东路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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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现在已经在为2019年的初级会计考试做准备了,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贵州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易混淆知识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有( )。(2014年)

A.将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

B.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C.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

D.将购进货物投资给其他单位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CD:将购进的货物用于“投分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2)选项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货物。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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