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中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各位自考生可以在当地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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