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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