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备案:按当年省厅安排年检期限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核发的年检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年检建议,报分管局长审签。分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对准予年检,颁发证书;不予年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报材料: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 验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
5.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明;
6.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明;
7.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明、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8.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前款规定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增设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副本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