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办理要求: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2、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工作时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